112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原 告 生之寶國際再生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5,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368元,扣除已繳90,694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