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原 告 澤野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高登環球生醫有限公
司)
複 代理人 王尊賢律師
被 告 易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賴基宗為
被告易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鄧桂珠,
嗣於本院一審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2年9月26日變更為賴基宗,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見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78號卷第53至61頁),而其民事承受訴訟
暨上訴聲明補充狀雖記載聲明承受訴訟之旨,
惟具狀人係易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堪認賴基宗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被告易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