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28,408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被上訴人於本院訴請上訴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新車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933,332元本息,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判准被上訴人前開請求,上訴人不服,並就
渠等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5,933,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408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