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50號
原 告 洽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武雄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298,704元。
惟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美金1,076,478.96元,以原告提出之臺灣銀行牌告匯率表,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訴日臺灣銀行之現金賣出匯率為30.935(見本院卷第15頁),基此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33,300,877元(1,076,478.96元×30.93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5,12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298,704元,尚應補繳新臺幣6,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