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即 原 告 謝添順
謝麗珠
陳謝麗鳳
蘇莉婷(謝麗玉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7萬4812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5897萬4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6,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