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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原      告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
被      告  琦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期康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柄瑋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5月24日宣判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3年5月23日來電告稱兩造已於113年5月22日於訴訟外達成協議,請求再開辯論,原告願撤回起訴等語,經本院去電與被告訴訟代理人確認,確有達成訴訟外協議乙事,且對再開辯論亦無意見等情,有本院113年5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2份在卷可考,為維護兩造訴訟外解決紛爭之利益,並保障原告撤回起訴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權益,本件不宜再以判決終結,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