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4,803萬9,814元之本息,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435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5日送達原告
送達代收人等情,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為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紀錄
可參,依據
上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林承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