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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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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原      告  僑茂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寬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被      告  葉柏川 



訴訟代理人  吳美萱律師
            林凱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