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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施霖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阿薩投顧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商銀)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三日本院一一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八0號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阿薩投顧公司就附表編碼A至D項所示本票,對訴外人陳信昌之票據「債權及請求權」均不存在,及確認聯邦商銀就附表編碼E項所示本票,對陳信昌之票據「債權及請求權」均不存在,本院判決確認阿薩投顧公司就附表編碼A至D項所示本票,對陳信昌之票據「請求權」不存在,及確認聯邦商銀就附表編碼E項所示本票,對陳信昌之票據「請求權」不存在,而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即關於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部分之請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上訴,而上訴人請求確認阿薩投顧公司就附表編碼A至D項所示本票對陳信昌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應按附表編碼A至D項所示本票之面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萬元(計算式:編碼A項所示本票面額一百萬元,加計編碼B項所示本票面額八十萬元,加計編碼C項所示本票面額二百萬元,再加計編碼D項所示本票面額一百三十萬元);上訴人請求確認聯邦商銀就附表編碼E項所示本票對陳信昌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應按附表編碼E項所示本票之面額計算,核定為貳拾捌萬元;以上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為伍佰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玖拾叁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附表: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
      務人陳信昌(陳清泉)之債權詳目
編碼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裁定案號及許可執行範圍(新臺幣)



偉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陳清泉(更名陳信昌)
張正壁
簡寶鏡
簡阿樟



84年03月21日



1,0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票字第2127號
其中900,000元及自民國8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宏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陳清泉(更名陳信昌)
林德發



84年05月21日



  8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票字第13985號
其中466,133元及自民國85年0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春福交通有限公司
陳清泉(更名陳信昌)
林武祥



84年07月08日



2,0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票字第28714號
2,000,000元及自民國85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宏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陳清泉(更名陳信昌)
陳重為
洪見業



84年11月09日



1,3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票字第29816號
其中976,790元及自民國85年09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平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陳信昌



97年02月19日



  280,00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974號
其中134,574元及自民國98年0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
◎編碼A至D項現債權人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編碼E項現債權人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