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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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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比特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原      告  許景德


被      告  鏈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比特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萬2116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送達至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原告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