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原 告 許景德
被 告 鏈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萬2116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送達至
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稽,
惟原告
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等件
可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