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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原      告  楊岳修 
訴訟代理人  潘欣榮律師(民國113年5月10日解除委任)
被      告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