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原      告  宋永隆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訴訟代理人  黃郁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5月2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