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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原      告  傑克商業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鳳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王薏瑄律師
            陳欣男律師
被      告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輝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林元輝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代理權消滅,未聲明承受訴訟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