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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原 告 傑克商業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王薏瑄律師 陳欣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理 由 本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林元輝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權消滅, 迄未聲明 承受訴訟, 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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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