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原 告 傑克商業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王薏瑄律師
陳欣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依
兩造間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訂購貨物契約(下稱本件採購契約)起訴請求,而本件採購契約附則第㈢款約定:「雙方當事人茲同意如因本契約發生爭執而涉訟或進行任何法律程序者,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卷㈠第二一頁),依
首揭法條,本院自有
管轄權。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林元輝於本院審理中之
代理權消滅,業經法定代理人楊棋材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見卷第二六三至二六八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百八十萬三千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一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訂立本件採購契約,約定由被告向原告採購:❶軟體:⑴內部稽核作業管理應用軟體-JRAP風險基礎稽核流程管理平臺一套(含一年軟體保固)【下稱
系爭軟體】、⑵VERITAS BACKUP EXEC. AGENT FOR MIRCOSOFT SQL 一套【下稱SQL軟體】,❷硬體:伺服器-DELL POWEREDGE R740(8 CORE,RAM32G,960GB,SSD SATA6),❸建置服務:含到府教育訓練八小時、顧問技術服務四十八小時、工程師技術服務二八0小時,總價含稅二百二十六萬八千元(單價分別為❶⑴一百四十萬元、❶⑵四萬二千八百四十元、❷二十四萬六千九百六十元、❸五十七萬八千二百元),而因兩造議約前被告表示所購買之軟體
無庸為客製化修正、願學習軟體之標準作業流程及運作,原告提供之報價內容即未含括標的軟體之客製化修改工作;本件採購契約原約定應於締約後六個月即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完成,
惟原告於一一0年十一、十二月間啟動導入會議、進行系統導入資料蒐集及需求訪談後,被告自一一一年二月間起,開始提出新增客製需求,經原告提出需求確認書予被告,後並修改逾六千支程式。原告於一一二年一月三日在被告指定地點進行交貨安裝及整合測試,被告當場提出十一項驗收問題,其中二項使用問題當日已解說完畢,其中三項需求調整或配合使用習慣增加防呆功能已於同年月五日調整完成,其餘六項屬新增需求經原告於同年月六日告知因超出契約範圍、驗收前不修改,故原告已完成交付。
詎被告拒收原告所提之安裝報告書等文件,並於接獲原告同年月三十一日委請律師寄發之履約催告函文後,悍然於同年二月三日以
存證信函為解除本件採購契約、沒收原告
履約保證金之意思表示,並要求原告給付
違約金,係以不正手段阻止原告完成履約、取得
報酬,依
民法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認原告已完成採購安裝及新增規格之履行,
爰依本件採購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價款二百二十六萬八千元。又原告就被告新增之客製化需求工作,從未同意免費施作,而系統程式客製化工作屬
非收報酬即不為完成工作者,視為被告允與報酬,則自一一一年五月間起至一一二年一月三日止
期間以顧問報酬每小時四千元、工程師報酬每小時二千元計算,被告另應給付原告顧問及工程師報酬共五百五十三萬五千元,爰依兩造間新增之客製化需求工作
承攬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以上合計被告應給付原告七百八十萬三千元,並應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二、被告部分:
(一)答辯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不否認兩造於一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訂立本件採購契約,但以:
1本件採購契約關於標的系爭軟體之規格有十二大項、六十三小項詳細明確之規範,與原始之套裝軟體規格不同,非經客製化無法達成,且本件契約採購標的尚含括建置服務、到府教育訓練、顧問技術服務、工程師技術服務,本件採購契約標的包含客製化服務時數,屬本件採購契約範圍之原告專案工作說明書壹「簡介」第二點「專案範圍」第㈠項「建置符合本專案內容與整體需求之功能」、第三點「專案時程」中「合約簽訂後六個月內完成第一金人壽之完整需求開發、建置、測試、驗收等相關工作‧‧‧」、叁「專案需求」第二點「系統功能需求」含十二大項、六十三小項、第五點「應用系統操作需求」中「本計畫將導入本公司所研發的標準套裝軟體‧‧‧配合第一金人壽需要報表格式進行顧問需求訪談後,協助客製調校報表格式與進行系統導入設定,以符合使用者的需求‧‧‧」等記載,以及本件採購契約締約翌日之專案起始會議紀錄記載:「待辦事項:‧‧‧於完成系統導入資料蒐集及需求訪談確認後於三十日內完成客製需求規格書由第一金人壽確認」,附件系爭軟體專案導入時程管制表四之說明「依照需求訪談確認客製報表與程式範圍後具以進行系統調整與相關參數設定」、「3需求確認書:完成客製報表需求規格訪談並製作需求規格書提供第一金審閱與確認」、「4系統規格書:完成系統客製功能規劃(HRDB介接)並提供系統規格書」等內容,
暨會議中原告法定代理人黃秀鳳之陳述,
肯認本件採購契約係由被告買受系爭軟體、硬體及建置服務,系爭軟體將依被告之需求設定並進行客製調整,由原告採雛形法導入系爭軟體,將資料輸入系爭軟體後進行測試,再依被告需求修改、客製,工程師技術服務時數及報酬已經估算計入需求變更(CR)及客製調整,縱實際時數有超逾,亦由原告負責完成客製等,均
可證本件採購契約標的含客製服務。
2依本件採購契約原約定履約時程,原告應於簽約後六個月即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前安裝建置完成並經驗收,因複測未通過,後兩造合意展延履約時程至同年六月十日,後再展延至十二月二日,當日原告所交付之系爭軟體經測試仍有高達一百二十一項問題無法通過驗收,雙方再合意原告應於一一二年一月二日以前修復系爭軟體問題、於翌日(三日)交付,否則即依本件採購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供應條件」第八點驗收第㈡項約定辦理,
嗣一一二年一月三日當日先發現十一項問題,其中七項
迄未修復,原一百二十一項問題後續檢測又發現許多瑕疵,原告已逾約定之履行期限,被告
乃於同年二月三日依前述約定為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自無庸支付價金。兩造就所謂新增需求工作亦無約定,原告就客製需求工作報酬已計入本件採購契約總價,被告無庸另行支付報酬,況原告主張提供勞務之工程師其中六人並非本件採購契約經被告確認同意並簽署保密協議之工程師等語,資為
抗辯。
3被告對於原告依本件採購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供應條件」第八條第㈡項、第十條第㈠項約定,被告得請求原告給付總價百分之三之
懲罰性違約金四十萬八千二百四十元,爰用以抵銷本件採購契約標的❶⑵SQL軟體及❷硬體價款共二十八萬九千八百元之價金債務。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一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訂立本件採購契約,約定由被告向該公司採購系爭軟體、硬體及建置服務,總價二百二十六萬八千元,原應於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完成安裝建置,嗣兩造合意於一一二年一月三日安裝整合測試,被告當場提出十一項驗收問題,該公司於同年月三十一日委請律師寄發履約催告函予被告,被告於同年二月三日以存證信函為解除本件採購契約、沒收該公司履約保證金之意思表示,並要求該公司給付違約金之事實,
業據提出訂購貨物契約(含需求規格、廠商供應條件、專案工作說明書)、報價單(ORDER FORM)、電子郵件列印、會議紀錄、交件簽收單、工作底稿報告調整、律師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臺北三張犁郵局第七三號存證信函、客製需求確認書為證(見卷㈠第二一至八五、八九至一0四、三二七至三四0、五七一至五七七頁),
核屬相符,前開證據之真正,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
堪信為真實。
但原告主張本件採購契約不含系爭軟體之客製化修改調整工作,該公司業於一一二年一月三日完成標的之安裝建置,被告以不正手段阻止該公司完成履約、履約,應給付本件採購契約總價二百二十六萬八千元予該公司,及該公司就系爭軟體客製化修改調整工作得向被告請求報酬計五百五十三萬五千元,合計七百八十萬三千元部分,則為被告否認,辯稱:本件採購契約採購之標的系爭軟體部分,係經依該公司需求客製化修改調整者,採購標的除經客製化之系爭軟體外,尚含括安裝、導入、建置服務,且全部客製化修改調整工作均經估算計價,不得另行請求報酬,原告並未於期限前完成安裝建置,業陷於
給付遲延亦未通過驗收,本件採購契約已經該公司解除,亦無庸給付報酬等語。
四、按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
債務人請求給付;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
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
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亦有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七百八十萬三千元,
無非以兩造間訂有本件採購契約,其業於一一二年一月五日安裝交付完成,被告以不正手段阻止原告驗收完成取得總價,及兩造自一一一年五月起至一一二年一月五日止期間就系爭軟體客製化修改調整工作成立
承攬契約,被告應支付顧問、工程師報酬共五百五十三萬五千元為論據,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
厥為:㈠本件採購契約是否經被告解除?㈡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是否含括系爭軟體客製化修改調整工作?如否,原告就系爭軟體為被告進行之客製化修改調整工作,得否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所得請求之報酬數額若干?
(一)本件採購契約是否經被告解除部分
1本件採購契約主要約定如下:
①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為:❶軟體:⑴系爭軟體、⑵SQL軟體,❷硬體:伺服器-DELL POWEREDGE R740(8 CORE,RAM32G,960GB,SSD SATA6),❸建置服務:含到府教育訓練八小時、顧問技術服務四十八小時、工程師技術服務二八0小時(見卷㈠第二一頁)。而依契約需求規格叁「軟硬體規格」軟體部分㈠之記載,系爭軟體規格應有⒈稽核計畫管理及規劃、⒉查核業務之分派、⒊查核資料庫、⒋查核作業、⒌查核發現/缺失改善計畫回覆、⒍稽核報告、⒎缺失改善追蹤、⒏管理報表及統計分析、⒐外部檢查管理、⒑自行查核管理、⒒檢舉案件管理、⒓系統功能權限管理共十二大項、六十三小項之功能(見卷㈠第二二、二三頁);建置服務部分應有教育訓練、原告配合並使用被告提供之資料庫系統及遵循人身保險業相關規範進行建置及開發、依被告需求安裝各系統軟體之修補程式並確保相關應用程式可正常運作、上線前執行壓力測試及CODE REVIEW(不得有低中高風險弱點)並提供測試報告、配合被告ISMS資訊安全各項要求(見卷㈠第二三頁);其他部分略為:㈠採購設備均需含安裝、設定等服務並提供所需線材、配件;㈡軟體與授權設定,原告需提供安裝建置服務;㈢原告應安裝採購之硬體設備在指定機櫃內,並提供該項安裝之滑軌等相關輔助設施,不另計費;㈣原告應按被告需求安裝及設定所有採購之設備;㈤原告應依被告需求安裝及建置測試環境在採購之系統管理主機上;㈥原告應依被告需求安裝及建置正式環境在採購之系統管理主機上;㈦原告應協助被告將指定之系統環境及設定設置在採購設備上;㈧原告須配合被告所提出之以上需求,進行系統建置與移轉作業,並確保所有系統與設備移轉後均能正常運作,不另計費;㈨原告須配合被告進度,被告得要求於非營業時間進行採購設備安裝施工‧‧‧;㈩保固期間內如因網路架構升級或變更,須進行採購設備之系統參數設定、修改或重新安裝,原告須提供人力技術支援,不另計費;除
上開規格,原告仍須提供達成
本案功能所需之其他補助設備、線路施工及軟體,不另計費‧‧‧(見卷㈠第二四頁)。
②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供應條件」第六點「交貨及安裝」略記載:㈠原告應於簽約後六個月內,將本案設備(含軟硬體)送至被告指定地點建置、安裝,並通過被告整體整體運轉測試且正常作業,經取得被告有關人員簽章認可之文件後,方算交貨‧‧‧㈤原告針對本案所安裝之系統軟體及應用軟體應於完妥後,進行被告指定之相關測試並遞交報告,並應針對本項測試之缺失於驗收前完成相關修正;第八點「驗收」略記載:㈠原告將本案設備(含軟硬體)全部安裝完妥後,應遞交「安裝完成報告書」,被告收受報告書後,於一個月內
經查核其運轉正常後,再辦理驗收手續,㈡驗收時如發現本案設備(含軟硬體)有瑕疵時,原告應於驗收日起十五個營業日內進行更換、調整,運作正常後再報請被告辦理複驗,複驗仍不合格,自初驗後七個營業日起按逾期交貨罰款約定計罰,被告亦得逕予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第九點「付款方式」略記載:本案設備總價款於全部設備(含軟硬體)安裝在被告指定地點正常運作,並辦理驗收完成後,由被告依原告所開立之發票,以現金、匯款或即期支票一次付清(見卷㈠第二六、二七頁)。
③原告就本件採購契約所提專案工作說明書,除壹「簡介」第二點「專案範圍」略記載:「㈠建置符合本專案內容與整體需求之功能。㈡專案期間充分蒐集及報告專案進度。㈢系統導入安裝、顧問導入與完成系統測試‧‧‧」,第三點「專案時程」記載:「合約簽訂後六個月內完成第一金人壽之完整需求開發、建置、測試、驗收等相關工作,並按所訂定時程交付相關檔案」,就採購標的、規格、交貨、驗收程序、系統功能需求亦有與前開書面相同之記載(見卷㈠第四七至四九、五二頁)。
④簡言之,本件採購契約不唯就採購標的(軟體、硬體、服務)之內容、規格有翔實約定,且就履約期限、交貨安裝及驗收程序亦有明確約定(其中「交貨安裝」、「驗收」部分,原告應將採購標的軟硬體部分送至指定地點建置、安裝,通過被告整體運轉測試作業正常,取得被告有關人員簽章認可之文件後,方屬交貨完成,後續應進行被告指定之相關測試及遞交報告,及針對測試之缺失於完成相關修正後,始得遞交「安裝完成報告書」,由被告於一個月內查核運轉正常後,
予以「驗收」,或發現瑕疵時,由原告於十五個營業日內進行更換、調整,運作正常後再報請被告辦理複驗),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第八點第㈡項並有被告解約權之特別約定,亦即在原告遲誤履行期(如安裝交貨期限、驗收程序之更換調整補正期限)之情形,被告除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解除契約外,在有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第八點第㈡項所定情形時,亦得逕解除本件採購契約,無庸再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定相當履行期催告。
2本件採購契約於一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簽訂,兩造一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會議決議略為:⒈本案自啟動日起預計六個月內完成上線、⒉每月進行專案進度會議,並同步更新專案導入時程管制表、⒊主機預計一一一年一月前完成進場‧‧‧⒌預計十一月十七日開始進行需求訪談,待辦事項為於完成系統導入資料蒐集及需求訪談確認後,於三十日內完成客製需求規格書由被告確認(見卷㈠第七四、四五0頁會議紀錄);原告製作之專案導入時程管制表亦記載:兩造一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簽約、二十九日進行專案起始會議,十一月一日原告交付專案工作說明書,十一、十二月進行系統顧問導入(即依照需求訪談確認客製報表與程式範圍後,據以進行系統調整與相關參數設定)及系統需求訪談(含三場客製報表需求訪談及於十二月底前製作需求確認書、完成系統客製功能規劃並製作提供系統規格書),一一0年十二月至一一一年四月間每月一次專案進度會議,一一一年一至三月間進行稽核資料庫建立、系統模組導入、軟體安裝(含主機、SQL軟體、系爭軟體)與使用者權限規劃、一一一年二月至四月進行系統測試(含單元測試、回歸測試、整合測試、壓力測試)、弱點掃描/原碼檢測報告、系統上線準備、教育訓練、上線、成果展示及系統驗收,一一一年五月開始一年保固與維護期(見卷㈠四五一至四五四頁),則原告原應於六個月即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前完成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供應條件」第六點之「交貨及安裝」程序甚明。
3兩造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會議決議略為:‧‧‧⒉因先前單位測試QA問題並未經被告複測通過,希望原告派員協助案例資料建置後進行完整回歸測試,產出各模組需求報表以利確認是否符合被告需求‧‧‧⒋雙方同意專案時程順延,五月進行案例資料建檔至測試系統,俟回歸測試完成後安排整合測試,自五月九日起至三十一日止共安排五模組九日之測試,六月十日以前進行系統整合測試(見卷㈠第八七、八八頁、卷㈡第五三至五五頁會議紀錄),應認兩造合意展延原告之「交貨安裝」期限至一一一年六月十日;惟原告屆時仍未能完成交貨安裝,經被告同意展延「交貨安裝」期限供原告修改調整系爭軟體(參見卷㈠第五七三頁電子郵件、卷㈡第五七、五八頁會議紀錄),迄至一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兩造會議時,系爭軟體之各項測試仍發生一百二十一項異常、問題,被告乃同意再給予原告一個月期間即至一一二年一月二日止修復系爭軟體問題,於同年月三日交付,要求應將所有問題改善修復至系爭軟體應有品質、不得發生任何不可預期錯誤或亂碼,並依各項功能提供完整詳實測試報告,及遞交「安裝完成報告書」,如無法完成修復作業,雙方同意依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第八點第㈡項複驗不合格規定處理(見卷㈠第四六五至四六七頁、卷㈡第一九一至一九八頁),是兩造最終合意原告除應於一一二年一月三日完成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供應條件」第六點之「交貨及安裝」程序,即是日以前原告應將採購標的軟硬體送至指定地點建置、安裝,通過被告整體運轉測試作業正常,取得被告有關人員簽章認可之文件,續進行被告指定之相關測試及遞交報告,及針對測試之缺失於完成相關修正,作成「安裝完成報告書」,而如當日系爭軟體仍有缺失,被告得直接
適用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供應條件」第八點「驗收」程序第㈡項複驗不合格之約定,對原告計罰逾期貨款、沒收履約保證金並解除契約。
4原告雖稱並未同意一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兩造會議決議內容
云云,但該等會議紀錄係原告人員製作,以電子郵件寄交被告審閱、修改,再回傳予原告,此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卷㈠第三二七頁、卷㈡第一三九至一四一、二一一至二一四頁)電子郵件內容列印
可參,而原告未曾就是次會議紀錄內容表示質疑、否定,不唯於一一二年一月三日依會議決議內容到場、配合進行檢測(詳下述),並於同年月六日寄發電子郵件感謝被告安排同年月三日之測試(見卷㈠第三二七頁),況被告
復於一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寄發函文檢附是次會議紀錄,要求原告依是次會議紀錄內容,於一一二年一月三日以前交付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軟硬體至指定地點、完成交貨安裝及遞交「安裝完成報告書」(見卷㈡第一九一至一九八頁),原告仍未回覆表達爭議、不服,原告此節所指,
委無可採。
5然一一二年一月三日當日,原告逐一說明各項功能調整結果,由
被告人員進行複測後,仍先發現十一項測試疑問,其中七項迄未修復,原一百二十一項問題當日則未及確認(見卷㈠第三二七至三三0頁),原一百二十一項問題由原告於同年月四日提出QA測試管制表,交被告複測確認(見卷㈠第四六九至四七七、五七七頁),而被告複測結果並未排除全部之問題、缺失,後被告仍發現諸多瑕疵(見卷㈠第四七九至五一二頁),應認原告仍遲誤兩造合意之一一二年一月三日交貨及安裝期限,且被告得依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供應條件」第八點「驗收」程序第㈡項複驗不合格之約定,對原告計罰逾期貨款、沒收履約保證金並解除契約。而被告於一一二年二月三日以臺北三張犁郵局第七三號存證信函為解除本件採購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二十二萬六千八百元)及計罰懲罰性違約金(四十萬八千二百四十元,扣抵本件採購契約標的❶⑵SQL軟體及❷硬體價款共二十八萬九千八百後,尚餘十一萬八千四百四十元)之意思表示(見卷㈠第三三五至三四0頁),該存證信函業到達原告,此經原告
自承在卷,本件採購契約已經被告解除,
堪以認定。
6本件採購契約既經被告解除,原告依本件採購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總價二百二十六萬八千元,
難認有據。
(二)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是否含括系爭軟體客製化修改調整工作?如否,原告就系爭軟體為被告進行之客製化修改調整工作,得否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所得請求之報酬數額若干部分
1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除系爭軟體、SQL軟體、硬體外,尚含括建置服務(含到府教育訓練八小時、顧問技術服務四十八小時、工程師技術服務二八0小時);依契約需求規格叁「軟硬體規格」軟體部分㈠之記載,系爭軟體規格應有⒈稽核計畫管理及規劃、⒉查核業務之分派、⒊查核資料庫、⒋查核作業、⒌查核發現/缺失改善計畫回覆、⒍稽核報告、⒎缺失改善追蹤、⒏管理報表及統計分析、⒐外部檢查管理、⒑自行查核管理、⒒檢舉案件管理、⒓系統功能權限管理共十二大項、六十三小項之功能,建置服務部分應有教育訓練、原告配合並使用被告提供之資料庫系統及遵循人身保險業相關規範進行建置及開發、依被告需求安裝各系統軟體之修補程式並確保相關應用程式可正常運作、上線前執行壓力測試及CODE REVIEW並提供測試報告、配合被告ISMS資訊安全各項要求,其他部分則為㈠採購設備均需含安裝、設定等服務、㈡軟體與授權設定之安裝建置服務、㈢安裝採購之硬體設備在指定機櫃內、㈣按被告需求安裝及設定所有採購之設備、㈤依被告需求安裝及建置測試環境在採購之系統管理主機上、㈥依被告需求安裝及建置正式環境在採購之系統管理主機上、㈦協助被告將指定之系統環境及設定設置在採購設備上、㈧配合被告所提出之需求進行系統建置與移轉作業並確保所有系統與設備移轉後均能正常運作,不另計費,前已述及。
2兩造一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簽訂本件採購契約翌日之啟動會議決議略為:‧‧‧⒉每月進行專案進度會議,並同步更新專案導入時程管制表‧‧⒌預計十一月十七日開始進行需求訪談,待辦事項為於完成系統導入資料蒐集及需求訪談確認後,於三十日內完成客製需求規格書由被告確認(見卷㈠第七四、四五0頁);原告製作之專案導入時程管制表「系統顧問導入」(6日/48小時)說明欄記載:「依照需求訪談確認客製報表與程式範圍後據以進行系統調整與相關參數設定」,其中第⒊點「需求確認書」說明欄記載「完成客製報表需求規格訪談並製作需求規格書提供第一金審閱與確認」,第⒋點「系統規格書」說明欄記載「完成系統客製功能規劃(HRDB介接)並提供系統規格書」(見卷㈠四五一、四五二頁),前業載明。
3是次會議中原告法定代理人黃秀鳳陳稱,本件採購契約被告採購之系爭軟體,係由原告採雛形法導入系爭軟體,將資料輸入系爭軟體後進行測試,再依被告需求修改、客製,工程師技術服務時數及報酬已經估算計入需求變更(CR)及客製調整,縱實際時數有超逾,亦由原告負責完成客製(參見卷㈠第四五五至四六四頁錄音暨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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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諸:①兩造一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會議待辦事項略記載:「⒈第二次專案需求訪談會議時間‧‧‧請稽核室於11/24㈢先行提供11/17已經訪談系統設定管制表及會議當天顧問說明須提供之各項文件資料格式,以利後續客製需求規劃書整理與雛形系統模擬」;②兩造同年十二月二日會議內容第⒊點略記載:「11/24已收到‧‧‧核對範本內資訊是否符合系統功能所需並進行相關問題洽詢,以及確認表格內容需求,後續將以提供資訊與訪談內容進行客製報表需求規劃,後續規格確認後,據以建立系統雛形提供測試」,待辦事項第⒈點記載:一月份專案進度會議時間‧‧‧請稽核室提供現行各項查核作業管理控管表供參,以利後續評估客製需求與規劃書整理;③一一一年一月五日會議決議第⒊點略載稱:針對一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與十二月二日需求訪談事項,除現行系統已有之項目外,僅將需求需客製之項目編入客製需求確認書,並提供給稽核室相關窗口進行確認,第⒋點略載稱:會議上補充表單‧‧‧請稽核室同仁於會後提供,以便帶入客製需求確認書(見卷㈡第四一至五八頁);④原告亦陸續修正、提出系爭軟體稽核作業管理、自行查核作業、檢舉案件管理、HRDB自動匯入介接之客製需求確認書予被告確認(見卷㈡第五九至一00頁)。
5綜上,本件採購契約書面內容(含需求規格、廠商供應條件)已明揭被告採購之標的系爭軟體部分應具備指定之功能,採購標的除軟硬體外尚含括安裝、設定、建置技術服務,不得另行計費,締約後兩造之履約作為(含啟動會議內容、多次專案進度會議內容、專案時程管制表
所載原告之履約工作、原告所製作交予被告確認之客製需求確認書),除原告於一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之啟動會議即已由法定代理人明確說明就系爭軟體之履約方法為採雛形法導入,將資料輸入系爭軟體後進行測試,再依被告之需求修改、客製,工程師技術服務時數及報酬已經估算計入需求變更及客製調整外,自一一0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一一二年一月四日止長達一年二月餘期間,亦反覆踐行「原告依訪談或會議等方式獲悉被告之需求後,修改、調整系爭軟體並進行測試,再針對測試結果修正」之過程,是段期間原告從未表示依約無庸配合被告需求修改調整系爭軟體,或就系爭軟體之修改調整客製工作將另向被告計收服務報酬,本院認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❶⑴系爭軟體部分,為經客製化、符合契約規格及被告稽核作業需求之內部稽核作業管理應用軟體,
易言之,被告係採購經客製之軟體,並非通常之套裝應用軟體,而客製商品之客製費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通常係計入價款,故客製商品價格通常較一般商品為高,焉有出賣人就客製商品之價格外,尚得另就客製工作再向買受人收取報酬之理?原告就系爭軟體依被告需求所為客製工作,除超逾本件採購契約所定系爭軟體規格(即增加契約約定系爭軟體規格以外之功能)部分外,均屬原告為交付合於約定規格之標的(系爭軟體)所為工作,費用業計入系爭軟體之價格,由原告自行負擔,無由另向被告請求報酬。
6至原告稱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系爭軟體部分不含客製服務部分,固據提出一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五月十四日二紙報價單為憑(見卷㈠第七一、七五頁),但該等報價單不唯均未經被告簽章回傳,報價有效日期早於同年五月二十日、三十一日屆滿,而本件採購契約於一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方簽訂,
迭已提及,距離該等報價單有效期限近五個月之久,且該等報價單所載系爭軟體之價格(一百五十萬元)均與本件採購契約系爭軟體價格(一百四十萬元)有十萬元之差距,其中第二紙報價單就到府教育訓練八小時與不含報表客製調整服務之導入建置相關技術服務(含顧問四十八小時及工程師二百八十小時技術服務),報價共八十萬二千元,與本件採購契約建置服務(含到府教育訓練八小時、顧問技術服務四十八小時、工程師技術服務二八0小時)之價格五十七萬八千二百元間,亦有高達二十二萬三千八百元之差距,又本件採購契約書面內容(含需求規格、廠商供應條件)及締約後兩造之履約作為,均明文或一再肯認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系爭軟體應經客製以符合被告需求,業如前載,本院認該等報價單不足以證明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系爭軟體無庸客製。
7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❶⑴系爭軟體部分,為經客製化、符合契約規格及被告稽核作業需求之內部稽核作業管理應用軟體,並無證據足認原告就系爭軟體所為客製修改調整工作超逾原定系爭軟體所應具備之功能、得另向被告收取報酬,況原告遲誤兩造合意數度展延之交貨安裝履約期限,此經本院審認如前,豈有原告無法於約定期限內提出符合約定規格之標的(系爭軟體),遲誤期間就標的所為之補正修改工作尚得另請求被告給付超逾契約總價二‧四倍、約定服務報酬(五十七萬八千二百元)九‧五倍報酬之理?原告請求被告就該公司客製修改調整系爭軟體工作,另給付五百五十三萬五千元,亦非有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本件採購契約及兩造合意,至遲應於一一二年一月三日以前將採購標的軟硬體送至指定地點建置、安裝,通過被告整體運轉測試作業正常,取得被告有關人員簽章認可之文件,續進行被告指定之相關測試及遞交報告,及針對測試之缺失於完成相關修正,作成「安裝完成報告書」,原告遲誤前述期限,本件採購契約業經被告以存證信函合法解除,
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❶⑴系爭軟體部分,為經客製化、符合契約規格及被告稽核作業需求之內部稽核作業管理應用軟體,並無證據足認原告就系爭軟體所為客製修改調整工作超逾原定系爭軟體所應具備之功能、得另向被告收取報酬,從而,原告依本件採購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總價二百二十六萬八千元,依系爭軟體客製修改調整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五百五十三萬五千元,合計七百八十萬三千元,以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洵屬無據,不應准許,爰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