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9萬3,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8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