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原 告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鍾鳳琴
被 告 高銘祥
陳詩祺
高文玲
黃勳暐
上三人共同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茲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答詢表
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