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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歐陽宇莉
被      告  凱富資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茵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