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原 告 綠動未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涂誠文
徐輊翔
共 同
複 代理人 鄭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
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
法律上之陳述者
,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原
告原聲明為:㈠
被告涂誠文、徐輊翔(下合稱
本件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4 萬8,940 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本件
被告應刪除「Mobile01」網路論壇(下稱
系爭論壇)中標題
「如果綠動未來能信,X 就能能吃!《為了不要有下個受害
者,我豁出去了!!!》」之留言,並發函請ETtoday 新聞
雲、三立新聞臺移除
本案相關報導,本件被告並應在系爭論
壇刊登如附件2 所示更正啟事(下稱系爭更正啟事);㈢聲
明第1 項,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9 頁)
。
嗣終於民國112 年12月22日、113 年2 月27日確認各聲明
請求對象、刪除標的後,當庭變更聲明為:㈠本件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924 萬8,94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徐輊
翔應刪除系爭論壇中由被告徐輊翔所設立暱稱為「你這個小
癟三」帳號於110 年5 月3 日發表標題「如果綠動未來能信
,X 就能吃!《為了不要有下個受害者,我豁出去了!!!
》」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並由被告徐輊翔發函請ETto
day 新聞雲即訴外人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
森新媒體公司)、三立新聞臺即訴外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三立電視公司)移除如附件1 所示網址之報導(下
逕稱編號1 、2 報導);㈢本件被告應在系爭論壇刊登系爭
更正啟事;㈣聲明第1 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
本院卷第341 頁至第342 頁、第415 頁至第416 頁),核原
告所為除就利息起算日部分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外,
僅係補充、更正欲請求發函移除之文章與發函人別,屬補充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涂誠文為訴外人騰峰貴金屬有限公司(下稱騰峰公司)
負責人,被告徐輊翔則為被告涂誠文員工。被告涂誠文於10
8 年11月購得TESLA ModelX款電動汽車(下稱系爭汽車)並
行政登記在騰峰公司名下後,向原告洽詢安裝伊自備之電動
車充電器、隔熱紙、底盤隔音、電動按摩座椅等事宜進行比
價,因屬重大改裝,原告為施工前即告知恐有影響保固
之虞 ,獲被告涂誠文允諾不擔心保固請盡量改裝,其遂於109 年
1 月完成施作並交付之,其中隔音施作僅2 萬9,000 元,全
數改裝費用則為7 萬餘元。
俟被告涂誠文使用1 年有餘後之
000 年0 月間告知系爭汽車發生異常,無法正常啟動、行駛
,經TESLA (下稱特斯拉)原廠檢查發現係動力電池組件(
俗稱大電池)異常所致並告知因底盤噴塗隔音膠不負保固責
任,進而要求原告承擔該維修費用70萬餘元,其認早已告知
改裝或將影響保固、係獲被告涂誠文同意施作所為,故表明
無法接受但可協助清除底盤隔音膠以利被告涂誠文享有原廠
保固,也告知動力電池系統異常
乃特斯拉該品項常見問題而
與原告施作無關(因改裝項目未涉及該等組件)。
詎被告涂
誠文為求原告負擔維修費用,堅稱動力電池系統故障係因原
告施作底盤隔音工程所致,更指示被告徐輊翔於110 年5 月
3 日在系爭論壇中以暱稱「你這個小癟三」發表系爭文章,
以標題「如果綠動未來能信,X 就能吃!!!《為了不要有
下個受害者,我豁出去了!!!》」,及「到最後面真的是
很想一巴掌往他頭殼小巴下去,他那張嘴真的是會有報應,
持續的抹黑特斯拉就算了」、「他對特斯拉的車那麼專業,
當下找他的話他一定可以處理好(用嘴修?)」、「只可惜
,綠動的那張嘴最後還是輸給了特斯拉的替
消費者處理的態
度」、「一下一下重重的往綠動臉上根本把綠動打得像豬頭
一樣」、「不要再跟那麼不負責任+ 只出一張嘴且無法承擔
自己改裝後果的廠商往來,就像我標題說的一樣」等語句,
一再指稱、影射原告僅係說嘴、係因施作底盤隔音致動力電
池系統故障,對業已使用1 年多之客觀事實置若罔聞;
復於 同年月11日、同年月13日分別接受東森新媒體公司、三立電
視公司採訪時,假稱係因原告使用「吸音膠」施作底盤隔音
致動力電池系統異常無法啟動,並經該等公司在網路上發布
編號1 、2 報導,其中附件1 各編號原告主張侵害名譽內容
欄所示內容,全與事實不合並故意侵害原告名譽。
㈡原告於103 年設立至今乃國內第一家知名電車服務商,廣受
各媒體、頻道等邀請採訪、演講,電動車更為目前當紅產業
,相關企業營收均為爆炸性成長。
惟本件被告上述行為,不
僅系爭文章單在系爭論壇上即有逾40萬筆之瀏覽紀錄,更使
系爭文章不斷經由他人轉載在其他網路論壇上,參與討論或
發表意見者多以原告名稱諧音「綠豆」並稱不願再與原告交
易,新聞報導也持續在網路放置供眾人閱覽流傳,嚴重損害
原告名譽,如原告營業額與特斯拉車輛銷售量本成正比,於
110 年5 月以前每銷售1 輛特斯拉將使原告營業額約增加99
5 元,但自被告上述行為後,原告營業額即未隨同特斯拉車
輛與銷售量市場成長連動,反係逐年衰退,員工大量離職,
更受車友相續嘲諷,
迨至112 年2 月營業額已損失924 萬8,
940 元,足見原告營業損失與伊等前述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
係,又本件被告業因犯下社會重大金融洗錢、詐欺等犯罪事
實與招待檢調人員案件潛逃通緝在案,
益徵伊等故意行為侵
害原告名譽權,其當得向本件被告就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連
帶給付924 萬8,940 元。
㈢再本件被告不僅共同為系爭文章、接受如編號1 、2 報導採
訪,基於網路世界將使各地閱覽者得共見共聞,除被告徐輊
翔應刪除系爭文章,及發函請求東森新媒體公司、三立電視
公司移除編號1 、2 報導外,應同時刊登如附件2 所示系爭
更正啟事,方能恢復原告名譽,並因系爭更正啟事並非要求
本件被告對原告公開道歉,而係就系爭文章所言非屬事實予
以澄清,令使用系爭論壇之眾人均悉有妨害原告名譽情事,
應未違反憲法法庭111 年度憲判字第2 號判決
要旨。
爰依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前後段、第185 條、第18條第1 項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⒈本件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2
4 萬8,94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徐輊翔應刪除系爭
論壇中由伊所設立暱稱為「你這個小癟三」帳號於110 年5
月3 日發表之系爭文章,並由伊發函請東森新媒體公司、三
立電視公司移除編號1 、2 報導;⒊本件被告應於系爭論壇
刊登系爭更正啟事;⒋聲明第1 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本件被告則以:
㈠系爭汽車為被告涂誠文所有,由被告徐輊翔為日常管理使用
,於發生保固
與否之糾紛後,被告徐輊翔固依被告涂誠文指
示在系爭論壇上發布系爭文章,並接受東森新媒體公司、三
立電視公司採訪公布編號1 、2 報導。但觀內容均係依實際
發生事實為陳述,所附照片與對話紀錄擷圖亦未為任何偽造
或變造,乃被告徐輊翔就處理本件爭議過程,基於自身接觸
車輛裝修過程及與原告協商修繕之體驗所為陳述,有相當理
由確信為真實,
難認有不法性;另就個人意見表達內容部分
,被告徐輊翔係因與原告反應後未獲滿意回應而抒發情緒,
未使用偏激不
堪之言詞,且就改裝車廠之改裝品質良窳、對
客戶反應瑕疵之處理態度,均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屬善意發
表
適當言論而不具違法性,至編號1 、2 報導部分係記者在
字幕上所為註解,非本件被告告知所致,當不負
共同侵權行
為
損害賠償責任,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
)檢察官111 年度偵字第23753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下稱
另案)。
㈡縱認系爭文章侵害原告權利,原告請求賠償金額乃110 年5
月以前營業額除以特斯拉銷售額為計算基礎,但參其營業額
與特斯拉交車數量非呈對標走勢,更有特斯拉交車數急速下
降但原告營業額仍等比上升之情形,是原告
求償金額過高也
與本件被告前開行為無相當
因果關係。至刊登系爭更正啟事
是要求本件被告刊登在系爭論壇上供不特定人瀏覽,乃要求
伊等以刊登方式
表示行為不當,屬強制不顧真實意願表達與
自身良心、價值信念等有違之表意方式,業已侵害憲法保障
之思想自由,非屬
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之適當處分,不
應准許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首查,原告主張被告涂誠文購買系爭汽車後,委由其進行改
裝施工,嗣於110 年間系爭汽車因發生動力電池組件異常,
兩造發生糾紛,被告徐輊翔則依被告涂誠文指示於110 年5
月3 日在系爭論壇以暱稱「你這個小癟三」發表系爭文章,
復於同年5 月11日、同年月13日各接受東森新媒體公司、三
立電視公司採訪並在網路上發布編號1 、2 報導;又原告曾
對本件被告前開行為提出妨害名譽等告訴,經新北地檢檢察
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23753 號為不起訴處分等事實,為兩造
所不爭,並有系爭文章列印、報導錄影檔案、編號1 與2 報
導擷圖與譯文、新北地檢111 年度偵字第23753 號不起訴處
分書、施作報價單等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73頁、
第135 頁至第160 頁、第227 頁至第239 頁、第261 頁至第
268 頁、第315 頁至第338 頁、第363 頁),是此部分事實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明文,是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
權利發生事實負
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
事實、權利消滅事實與權利排除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若上述
應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先未能舉證證實自己主張、抗辯事實為
真實,則他方就
渠抗辯、主張事實縱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
有疵累,仍無從認定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言可採。查原告既
主張本件被告應負故意
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
人格權 侵害責任,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若有事實真偽不明之情形,
㈡第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
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
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
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
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
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
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
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
貶損之虞;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
者具
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以
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
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
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
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
易等,而有不同;後者乃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
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
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
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惟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以某項事
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
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
慮事實之真偽(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字第1664號、99年度台
上字第792 號、96年度台上字第855 號判決要旨
參照)。所
謂名譽,係指在社會所享有一切對品德、聲譽所為之評價;
而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須依
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聲譽已遭貶損者
始足當之,至於被
害人主觀感情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是名譽
權之侵害,須以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意圖散布於眾或使第
三人知悉其事,而造成他人客觀上之社會評價受貶損為要件
;而言論涉及之人、事不同,
揆諸上開要旨,自有不同之適
用標準與查證義務;而合理查證義務,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
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
「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
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
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
證義務之高低,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
再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損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8條固有明文。所謂人格
權,係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以體現人性尊嚴價值之精神利
益為其保護客體,乃個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
、名譽、自由、姓名、身分及能力等權利(立法理由參照)
。復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
之認定,就法益權衡及公共利益依
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行
為人之行為足以正當化,即不具不法性(最高法院112 年度
台上字第965 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原告主張系爭文章標題及前開語句,及編號1 、2 報導如附
件1 原告主張侵害名譽內容欄所示言論或文字侵害其名譽乙
節,就新聞字幕、記者口述等「2021年1 月花7 萬改裝隔音
設備」、「破壞電池組」、「看著自己的愛車的照片越想越
氣,認為當初改裝時,業者沒有告知會破壞保固,最後還將
問題丟給原廠」之內容,均屬各該報導記者製作,非本件被
告所為,又未見原告舉證證明該等內容係本件被告授意由編
號2 報導製作之記者刻意為之,抑或製作完畢後經伊等同意
公布、上傳於網路上,當不足認屬本件被告所為行為之一,
尚與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條第1 項侵權行為要件
不合,合先敘明。
㈣就原告主張其餘侵害其名譽之內容,除系爭文章標題「如果
綠動未來能信,X 就能吃!!!《為了不要有下個受害者,
我豁出去了!!!》」,內文「一下一下重重的往綠動臉上
根本把綠動打得像豬頭一樣」、「不要再跟那麼不負責任+
只出一張嘴且無法承擔自己改裝後果的廠商往來,就像我標
題說的一樣」均為本件被告所為主觀價值判斷之意見表達外
(下合稱系爭意見),其餘系爭文章中「到最後面真的是很
想一巴掌往他頭殼小巴下去,他那張嘴真的是會有報應,持
續的抹黑特斯拉就算了」、「他對特斯拉的車那麼專業,當
下找他的話他一定可以處理好(用嘴修?)」、「只可惜,
綠動的那張嘴最後還是輸給了特斯拉的替消費者處理的態度
」及編號1 、2 報導中「確實車弄壞了呀,那要怎麼尊重你
」、「看到整個電池都被吸音膠包覆著」、「想說這電池根
本就是掉在水泥裡面,然後再撈起來的那種慘狀一樣。這些
做的工法非常的粗糙,而且我們也是花了那麼多錢讓他去施
工。而且還比外面同業做的還要更貴這樣子」等言論(下合
稱系爭言論),均有夾敘夾議等兼含「事實陳述」及「意見
表達」之情形,揆諸前開要旨,當先判斷本件被告所言是否
為真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再以此判斷伊等所為意見表達之
內容是否具違法性
無訛。復系爭言論雖多屬私人恩怨,但係
因系爭汽車改裝與特斯拉原廠保固糾紛所生,而本件被告於
該等糾紛中僅為消費者,自身並無改裝能力或對保固與否具
有影響力,查證能力尚屬有限,系爭文章張貼之系爭論壇又
為特斯拉車輛討論區,多為具有特斯拉廠牌車輛或對之有興
趣者人等所瀏覽使用,編號1 、2 報導亦屬新聞媒體記者基
於此等議題與車輛本身安全性或改裝疑義以為採訪報導,是
關於改裝與保固糾紛,應屬可受公評之事,據
前揭說明,原
告名譽當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即系爭言論之合理查證義務應
⒈原告確曾為被告涂誠文系爭汽車施以含隔音、拆解電動椅安
裝等改裝工程,且該隔音工程確會一併對系爭汽車底盤全面
噴灑塗劑
一節,有施工報價單、照片、LINE對話紀錄擷圖等
可資佐證(見本院卷第363 頁、第388 頁;新北地檢110 年
度他字第8313號卷,下稱新北他卷,第48頁至第49頁、第44
頁),並有原告與被告涂誠文間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呈現出
其於109 年1 月9 日表示:「底盤隔音工程含電池底部吸震
棉施工。可吸收底盤下的震動與噪音。這是目前業內只有我
們這麼做」等可見底盤隔音工程範圍會涵蓋至動力電池組件
底部等文字(見本院卷第368 頁),以及原告於另案偵查中
書狀
所載:「底盤隔音工程使用吸震膠噴塗於底盤施作,為
業界小客車、大客車之常見施工方式……我方施工僅噴塗吸
震膠於車輛底盤正下方……」、「……吸震膠使屬於可清除
之膠材」等文字足資憑佐(見新北他卷第38頁至第39頁、第
48頁),堪謂系爭言論中提及動力電池組件亦受噴漆乙事,
⒉紬繹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本院卷第54頁至第66頁;
新北他卷第51頁、第62頁至第71頁),可見本件被告於110
年4 月1 日傳送系爭汽車底盤照片,表示某日停車一晚後翌
日竟無法發動、動力電池系統直接呈現0%電力,然特斯拉原
廠稱因動力電池組件因被噴塗包覆塗料而破保,原告先表示
底盤外觀與電池無關,應是特斯拉原廠自身動力電池組件問
題,但對本件被告回覆特斯拉原廠表示因外觀受有塗漆而破
保、無法給予保固,若更換新電池為72萬元後,其確先稱要
將系爭汽車先自原廠拖出、除膠(用途為吸收震動及聲音使
用)讓原廠同意送回美國出保,惟不能讓原廠知悉其存在或
協助幫忙除膠,更舉例陳稱特斯拉原廠會以諸多理由不予出
保,故若系爭汽車發生異樣,不得先送回原廠而應先告知讓
其處理;然數日後原告並無任何派遣拖車等將系爭汽車拖離
原廠修車廠之行動,並於本件被告質疑其行動能力後表示尋
覓場地中,又
旋稱不得將系爭汽車安排出廠,反而應由本件
被告尋找消基會申請調解、召開記者會或請特斯拉原廠提供
損害部位零件紙本說明以利出保,在在告知應由特斯拉原廠
處理保固責任,嗣更稱如讓系爭汽車離開原廠修車廠將令特
斯拉原廠得以規避責任,並以多件事例主張均係動力電池組
件自身瑕疵所致等事實經過,足見系爭言論中關於提及原告
質疑特斯拉原廠作為及表示自身專業一節,
尚非全屬子虛。
⒊佐以系爭汽車結算單中記載終於110 年4 月22日結算花費金
額共6 萬7,133 元(含人工、高壓電持安全檢查《翻新》等
項目),關注問題欄更載:「高壓電池進行檢查,因為外觀
有做隔音噴漆,不予保固此部分,以與電池工廠確認酌收零
件費用」(見本院卷第67頁;新北他卷第166 頁),以及本
件被告所提系爭汽車於維修時由特斯拉原廠人員拍攝比對照
片中呈現噴漆狀況之
態樣(見本院卷第52頁;新北他卷第16
5 頁),益徵系爭汽車動力電池組件發生問題無法正常啟動
該車,無論究為特斯拉動力電池組件自身瑕疵,抑或該底盤
隔音工程噴膠施作所致,確因電池底部噴膠之情事變成特斯
拉原廠不予保固之理由,但終係以酌收零件費用而非要求鉅
資更換動力電池組件,使系爭汽車維修費用得以降低等客觀
事實,要無疑義。
⒋比對
勾稽上情,原告就系爭汽車底盤隔音工程之施作範圍涵
蓋動力電池組件外觀噴膠,也因該等噴膠致使動力電池組件
於不明原因異常無法發動時被特斯拉原廠表示不負保固責任
,
惟於本件被告要求原告說明、處理時,原告前後說法不一
,更不斷表示必為動力電池組件自身瑕疵,且特斯拉原廠有
不予保固之極大可能性,是兩造間就解決系爭汽車問題溝通
已互有情緒,於取得系爭汽車結算單得知並非全數自費新動
力電池組件,而僅係酌收零件費用6 萬7,133 元後,主觀上
認定全屬原告推諉
卸責,而為系爭意見、言論,措辭上難免
較為激動,然應未達偏激不堪之言詞,則本件被告就意見表
達部分亦可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揆之前揭要旨,尚不足認
定本件被告有何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抑或具不
㈤原告雖主張曾向本件被告告知改裝施作將失去原廠保固,伊
等明知此情,
猶張貼系爭文章、為編號1 與2 報導採訪,並
遭眾人轉貼系爭文章、使其營業額大幅下降,侵害其名譽權
,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云云,並提出LINE對話
紀錄擷圖、特斯拉新車品質有限保固條款節本、109 年至11
2 年綠動未來營業額與特斯拉交車數量統計表、交易金額統
計表,109 年至112 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及特
斯拉社團討論文章與文字檔列印為佐(見本院卷第364 頁至
第368 頁、第387 頁至第389 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187
頁至第225 頁、第393 頁至第403 頁、第75頁至第124 頁、
第371 頁至第379 頁)。但以:
⒈暫不論該對話紀錄擷圖並無前後文,無從判斷實際內容,被
告涂誠文更
祇傳送:「對啊」、「所以你根本沒說會破保,
您認為也不會,我也不會認為破保呀」、「你有說椅子。椅
子我承認,我也說沒關係」、「噴這個膠,你的立場就是跟
貼保護貼一樣」等文字。徵以兩造間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
所示(見新北他卷第67頁),被告徐輊翔在群組中以原告表
示一開始施工就告知所有改裝工程都會破保,於獲得被告涂
誠文同意方進行系爭汽車改裝工程為由詢問被告涂誠文,則
經被告涂誠文回覆:「椅子我知道啊,噴這個膠,他哪有說
」、「噴這個膠會破保?」等文字,原告也傳送:「你車身
貼膜有破保嗎?會因為貼膜而導致車輛無法行駛?」等文字
在案,不僅證明被告涂誠文祇
肯認原告於施作前曾告知電動
椅改裝項目將影響保固、伊
斯時認知原告認為噴漆與貼保護
貼情形相同乙情,原告亦坦言此情在卷,自不足以作為本件
被告明知該等改裝工程均會遭特斯拉原廠認為不予保固,猶
仍因系爭汽車維修糾紛而故意為上述行為,成立共同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人格權侵害責任之積極證明。
⒉再就商譽受損及損害賠償額認定一情,
觀諸兩造間LINE對話
紀錄擷圖(見本院卷第269 頁;新北他卷第71頁),姑不論
統計表全屬原告單方製作,購買特斯拉消費者是否改裝尚屬
未定,營業額也常受疫情、競爭者數量多寡等諸多因素影響
外,原告不僅於110 年5 月13日一度與本件被告激烈討論時
表示因伊等行為反令其生意變佳,質之前揭特斯拉社團討論
文章與文字檔列印文件(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124 頁、第37
1 頁至第379 頁),原告多對轉貼系爭文章者表示將採取法
律行動要求立即刪文,遭到網路使用者奔走相告,則即便原
告
所稱商譽受損之事為真,究否係本件被告舉動抑或原告自
身行徑所致,尚難率斷,至本件被告有
無涉犯洗錢、詐欺等
犯罪事實或招待檢調人員等,全與伊等在前揭行為是否盡合
理查證義務毫無關聯,是均不足認與本件被告上開行為間具
相當因果關係,及因此受有營業額924 萬8,940 元損害。
㈥遍觀現有卷證資料,無從認定本件被告就該等行為應對原告
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或人格權侵害責任,是本院當
毋庸論究本件被告對原告之連帶賠償額、被告徐輊翔刪除系
爭文章、發函東森新媒體公司、三立電視公司移除編號1 與
2 報導,以及由本件被告在系爭論壇上刊登系爭更正啟事是
否侵害憲法思想自由而非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適當處分
五、
綜上所述,原告指摘本件被告之行為,部分內容難認與本件
被告相關,系爭言論則經伊等為合理查證義務,系爭意見尚
屬善意發表適當評論,難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或人格權侵害
行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85 條規定,請求:㈠本件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24 萬8,94
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徐輊翔應刪除系爭論壇中由
伊所設立暱稱為「你這個小癟三」帳號於110 年5 月3 日發
表之系爭文章,並由伊發函請東森新媒體公司、三立電視公
司移除編號1 、2 報導;㈢本件被告應於系爭論壇刊登系爭
更正啟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
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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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ETtooday新聞雲) | | 獨/ 花4 百萬買特斯拉改善隔音他控「底盤變成這樣」差點不能保固 https ://www .ettoday.net/news/00000000/0000000. htm (擷圖與譯文如本院卷第227 頁至第233 頁所示) | 被告徐輊翔錄音言論:「確實車弄壞了呀,那要怎麼尊重你」 |
| | | | 被告徐輊翔言論:「看到整個電池都被吸音膠包覆著」(按:本院卷第359 頁原告誤載屬於編號2 報導之內容) |
| | | 獨家改裝電車隔音車主控" 底盤變水泥" 險不能保固 https ://www .youtube .com/watch?v=bKSe1YGiT44 (擷圖與譯文如本院卷第234 頁至第238 頁所示) | 新聞字幕:「2021年1 月花7 萬改裝隔音設備」、「破壞電池組」 |
| | | | 被告徐輊翔言論:「想說這電池根本就是掉在水泥裡面,然後再撈起來的那種慘狀一樣。這些做的工法非常的粗糙,而且我們也是花了那麼多錢讓他去施工。而且還比外面同業做的還要更貴這樣子」 |
| | | | 記者口述:「看著自己的愛車的照片越想越氣,認為當初改裝時,業者沒有告知會破壞保固,最後還將問題丟給原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