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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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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綠動未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小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誠文、徐輊翔等人間因本院112 年度重
訴字第657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
到院。查上訴人民事上訴狀未具體載明不服範圍,應係針對其敗
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之意,則依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下同)924 萬8,94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上訴利益金
額為924 萬8,940 元;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徐輊翔應刪除「Mo
bile01」網路論壇(下稱系爭論壇)中由伊所設立暱稱為「你這
個小癟三」帳號於110 年5 月3 日發表標題「如果綠動未來能信
,X 就能吃!《為了不要有下個受害者,我豁出去了!!!》」
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並由伊發函請ETtoday 新聞雲即訴外
人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新媒體公司)、三立
新聞臺即訴外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電視公司)移
除如附件1 所示網址之報導(下逕稱編號1 、2 報導),及請求
被上訴人應於系爭論壇刊登如附件2 所示更正啟事(下稱系爭更
正啟事),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
條之16第1 項徵收裁判費,此亦經本院民國112 年5 月31日112
年度補字第855 號裁定核定在案。基此,本件上訴人請求給付92
4 萬8,94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8,86
2 元;另請求刪除系爭論壇中暱稱為「你這個小癟三」帳號於11
0 年5 月3 日發表之系爭文章,並發函請東森新媒體公司、三立
電視公司移除編號1 、2 報導,及應於系爭論壇刊登系爭更正啟
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
萬3,362 元(計算式:138,862 +4,500 =143,362 ),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末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