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80號
原 告 通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民國籃球培訓協會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為45萬2,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萬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