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80號
原      告  通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群 
被      告  中華民國籃球培訓協會

法定代理人  朱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14日依法寄存於原告住所地轄區之安和路派出所,經10日而於同年月24日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件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其訴不合程式,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