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8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因溢收
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
聲請人墊付;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於本事件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以112年度聲字第482號裁定命原告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0元,原告並已如數繳納,有該裁定、訴訟費用單據在卷
可參(見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82號卷第3頁、第79至82頁)。又本事件業經終局判決,本院並於113年6月17日核定第一審特別代理人之
律師酬金為20,000元,且已告確定在案,亦有該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在卷為憑,是本院溢收原告所預納之訴訟費用20,000元(計算式:40,000元-20,000元=20,000元),
揆諸上開規定,
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