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94號
上 訴 人 林証中
兼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94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於原審先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上訴人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1所示房屋
暨其坐落土地持分移轉登記並交付予上訴人。」、至
備位聲明第1至3項則係分別請求「㈠被上訴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79萬6,000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4,079萬6,000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㈢
上開一、二項之給付,如有任一被上訴人已為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其他被上訴人同免給付義務。」;經核係屬
前揭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關係,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前經上訴人陳明先位聲明請求之
系爭房地所在該區域房屋現值每坪交易單價約為150萬元(見本院卷第21頁),而如附表1建物標示(1)建物面積約為49.01㎡【計算式:主建物面積25.01㎡+雨遮面積3.53㎡+共有部分以權利範圍折算之面積約為20.47㎡(5,353.86㎡×19/10,000+3,789.4㎡×3/10,000+152.35㎡×601/10,000)≒49.01㎡】、建物標示(2)建物面積約為48.71㎡【主建物面積24.4㎡+雨遮面積3.92㎡+共有部分以權利範圍折算之面積約為20.39㎡(5,353.86㎡×19/10,000+3,789.4㎡×3/10,000+152.35㎡×596/10,000)≒48.71㎡】,合計為97.72㎡(計算式:49.01㎡+48.71㎡=97.72㎡)(見本院卷第63至69頁),據此核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4,434萬0,450元(計算式:97.72㎡×0.3025×150萬元=4,434萬0,450元),高於備位聲明請求金額4,079萬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34萬0,4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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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標示(1)共有部分:同段4297建號,總面積5,353.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同段4298建號,總面積3,789.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同段4306建號,總面積152.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1。 建物標示(2)共有部分:同段4297建號,總面積5,353.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同段4298建號,總面積3,789.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同段4306建號,總面積152.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96。 | | | | | | | |
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