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虹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即 被 告 冠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05號請求解除協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萬47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