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4日送達上訴人之
住所,並由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存卷
足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