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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24號
原      告  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福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盧孟蔚律師
            林易陞律師
被      告  振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明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何恩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訂同年月31日公告判決,因兩造欲於同年8月1日續行調解,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承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