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原 告 億鑫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永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為據(見本院卷第57至63頁),是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