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775號
原 告 泰佑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光耀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光耀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8400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25萬7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