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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5號
原      告  高原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筱平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
            林易陞律師
被      告  明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伯彥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
複代理人    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