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8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愛倩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08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724,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