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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5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昀(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超緯肉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明海 
被      告  劉瑞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參拾伍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超緯肉品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5萬5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194元,惟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自行繳納7萬7329元,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溢繳之裁判費3萬6135元(計算式:7萬7329元-4萬1194元=3萬613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