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雅太宇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銘  





被  上訴
即  原  告  思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為上訴全部敗訴之判決,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7萬8,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1,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