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9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吉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買回投資金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9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