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919號
上 訴 人 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太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買回投資金額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限
渠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同年月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司法文書具領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按,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