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即 被 告 上億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志宏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