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939號
原 告 蔡文生
陳金龍
被 告 天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允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9日、同年12月2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