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遠興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陳姿帆
何翰昇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東昇營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5年3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3日送達上訴人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
可憑,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