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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68號
林育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雅慧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閔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前陳報和解履行進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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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