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賴建宏律師
吳家豪律師
被 告 林志高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即:原告訴請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二張本票票面金額總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