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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壽美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劉緒倫律師
            劉力維律師
            簡宏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