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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劉緒倫律師 劉力維律師 簡宏平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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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