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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黃于珊
訴訟
代理人
嚴柏顯
律師
被 告
張凱傑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宗豪律師
被 告 蔣宜玲
劉鈴君
訴訟代理人 王耀緯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