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
陳虹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1,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