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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03號
原 告 林富田
林祐詩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守煌
律師
賴彥傑律師
被 告 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GF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NSULTING CO., LTD)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偉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被 告 杜瑞雲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