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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28號
原      告  王菡亭  

            盧業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
被      告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建傑  
被      告  廖秀敏  
            廖士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孟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