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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28號 原 告 王菡亭
盧業芬 共 同 被 告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被 告 廖秀敏 廖士賢
共 同 複 代理人 陳孟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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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