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少竹
即 被 告 陳志仁
即 被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鍾慶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足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