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惠文
徐秀娘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行使歸入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112年度金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
經查,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
上訴聲明,復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利益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如
非全部上訴,上訴人應分別依據上訴可獲得之利益核算裁判費並為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