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春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7,67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2萬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