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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0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魏辰紘即增復發工程行

代  理  人  劉永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45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7 月1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0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義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松德分行
112年3月10日
153,655元
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