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博泰興工程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婉瑜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鈞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三九九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鈞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三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非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已於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