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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0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博泰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輝
代  理  人  黃婉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三九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鈞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三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已於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088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新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林靖茹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壹拾壹萬捌仟叁佰陸拾柒元
111年12月31日
F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