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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1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優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中淦 

訴訟代理人  吳秀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度112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限公司/游詩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龍江分行
106年9月30日
47,000元
#0000000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游詩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龍江分行
106年11月6日
148,100元
#0000000